代開發票時繳了個稅,就不要代扣代繳了嗎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代開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規定:一、凡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自然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由代開發票的國家稅務機關或有代征資格的其他單位按開票金額的1.5%代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稅款。
二、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性質,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代開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規定:對于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環節已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不屬于“生產經營所得”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因此,對此類納稅人在國家稅務機關及其他有代征資格單位代開發票環節已按1.5%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在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時,可以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某培訓機構支付講課老師一次性報酬含增值稅41200元,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按開票金額的1.5%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
1.代開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假設附加率12%)
增值稅應納稅額=41200/(1+3%)*3%=1200元
附加應納稅/費額=1200*12%=144元
2.代開發票時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開票金額*1.5%=41200/(1+3%)*1.5%=600元
3.全額扣繳按照勞務報酬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全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0-144)*30%-2000=7565.44元
4.支付單位(培訓機構)還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7565.44-600=6965.44元
5.提醒
(1)按照全國人大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上述案例2019年1月1日后如何計算,真的不知道哦!
(2)自然人去稅務機關代開勞務、利息等所得(不含房屋租賃和轉讓使用過的物品),是否適用“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征增值稅”,各地稅務機關口徑不相同,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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